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参照科技部第7号令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评审行为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科技、教育、经济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科技奖项目和人选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科技奖评审行为在科技部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第1号令、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
第五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主要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活动的奖励办以及奖励办委托组织科技奖日常评审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科技奖推荐、形式审查、初评、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规则、程序和办法,严格履行对科技奖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在组织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介入对具体项目的评审,不得就项目发表相关的评价意见或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聘请不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4.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专家作为评审委员;
5.初评会之前,不得擅自组织评审委员对当年的推荐项目进行考察、咨询等活动;
6.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评审委员名单、评审意见、异议人员姓名和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7.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8.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三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委员
第八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是指接受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程序、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公正、公平地对科技奖的推荐项目、人选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科技奖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推荐人选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申明并予回避;
2.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与评审的项目或人选获奖提供便利;
3.在评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项目完成人的答辩和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注意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在平等的气氛中发表各人的观点和评价意见。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科技奖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议结果、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奖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四章 国家科技奖推荐者
第十一条 科技奖推荐者指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推荐单位和具备资格的推荐专家。
第十二条 科技奖推荐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人选,做好科技奖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科技奖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科技奖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推荐书内容、相关技术秘密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第十三条 科技奖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为参与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或人员进行可能妨碍科技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2.不得索取或接受科技奖评审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
第十四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有义务配合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第十六条 科技奖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申报要实事求是,完成人员的构成及其学术或技术成果要客观、真实,不得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不得向科技奖评审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中伤、贬低科技奖组织者、推荐者、评审委员和其他推荐项目或其它完成人员;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科技奖评审情况和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
第十七条 科技部设立科技奖评审活动督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按照《条例》和科技部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设立督查小组,开展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1.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检查落实本办法的情况;
2.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要积极、主动地听取科技奖推荐者、评审委员、评审对象的意见;
3.依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公众媒体和公用信息网上分别公布科技奖推荐项目、推荐项目的初评结果和评审结果,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接受公众的公开监督;
4.依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并公正处理科技奖评审活动中提出的异议和出现的其它问题;
5.其他适当方式。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科技奖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和评审对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违反《条例》、妨碍科技奖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领导小组报请科技部或国务院批准,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评审活动或者获奖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奖评审活动存在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科技部或奖励办举报和投诉,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部批准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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