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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2-12-04 14:463870中国节能网
水国科[2009]4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障实施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部“948”项目),规范和加强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技术必须遵循“以推进水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技术为主,以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的技术为主,以提高水利装备开发能力的技术为主,以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的相关技术为主”的原则。坚持以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三条  注重加强与国外的合作研究和交流,掌握世界先进水利科技最新动态,引进一批水利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用高新技术改造水利传统行业,以信息化推动水利现代化。
   第四条  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创新、示范、推广和产业化,提高我国水利科技创新能力,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为水利部“948”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和水利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和评估、绩效考评等工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以下简称综合事业局)负责非水利部所属预算单位项目预算的归口申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进行项目总体验收的初验和绩效考评的初评工作,参与单项项目的验收工作等。
   成立由水利部国科司、财务司、综合事业局、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科技推广中心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水利部“948”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948”办),负责制定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预算项目规划,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机构设在国科司,日常管理职能由科技推广中心承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部“948”办组织编制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预算项目规划,建立948项目规划管理体系。通过组织国际水利先进技术(产品)推介会等方式,以规划为主导,实行规划指导下的项目申报制度。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单位组织本单位(部门)的规划项目申报,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部“948”办。
   第七条  项目申请和承担单位为:水利部所属科研院(所)、流域机构、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所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等。鼓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联合承担,发挥各自专长,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水利部“94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经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后,采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部“948”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方案确定后,分别由综合事业局和有关预算单位按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项目申报书并纳入本单位预算。执行周期超过当年的,预算应分年安排。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文件,水利部下达各有关单位项目预算,并批复实施方案。其中非水利部所属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统一下达科技推广中心,由该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国科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附件3)。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内容和年度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启动项目(引进部分需签订商务合同)。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组建固定的项目组,一般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鼓励与其它科技项目相结合,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
   第十三条  提倡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各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国际合作、国际学术交流、出国考察、培训等途径,引进所需关键技术。引进工作可由部指定的代理公司或由国外技术供应商授权的国内代理商(需具备授权书)协助办理。相关的代理协议和商务合同等需报部“948”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到出国培训、合作研究等内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并获得批准。同时应填写《水利部“948”项目出国培训人员申请表》(附件4);需要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交流,应填写《水利部“948”项目邀请专家申请表》(附件5),报部“948”办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出国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出国考察、培训或邀请外方专家来华工作等任务完成后,应撰写工作报告,并报部“948”办。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项目任务书内容发生变更,必须填写《水利部“948”项目任务书内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6),并报部“948”办。涉及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预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如部“948”办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将立即停止预算执行,终止项目,以免造成更大损失。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水利部“948”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7),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部“948”办。部“948”办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从立项开始,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照片、音像、数据等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本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示范推广等。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管理部门进行资金配套,鼓励受益企业等社会资金多渠道投入本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条  水利部所属预算单位承担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非水利部所属预算单位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委托科技推广中心依据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任务书及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拨付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应按项目任务书规定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培训、邀请外方专家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专项核算,并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并报部“948”办审查。对于有引进内容的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948”计划的所有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前一个月,向部“948”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件8)、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附件9)、技术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引进内容项目不需提供)等项目验收资料,经部“948”办审核批准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部“948”办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948”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七名(含)以上技术专家和科研、财务等管理人员组成。承担单位人员及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组以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为依据,通过审查项目有关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0)。
 
第七章  绩效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由部“948”办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可申报各级科技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项目任务,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资金,且三年内不准再申请和承担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属于秘密级。其项目的相关材料均须遵守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中凡属自主开发的成果应及时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禁仿冒和不当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2006年12月4日印发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6〕54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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