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
《实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充实了有关制度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了政府采购领域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0评论2015-05-24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
0评论2015-02-28607
国务院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月1日消息: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0评论2015-01-0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