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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09 06:3193030中国节能网
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39亿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0万吨、5.0万吨、60.3万吨、51.4万吨、64.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8%、18%和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5日
 
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三秦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39亿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0万吨、5.0万吨、60.3万吨、51.4万吨、64.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8%、18%和5%。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陕西实施意见》,聚焦绿色制造,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变。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增加产能项目,关中地区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推进三星存储芯片、彩虹光电86代液晶面板、爱生无人机产业化基地、陶瓷基复合材料、核电配套设备、动力电池等重大产业项目,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陕鼓集团、航天六院、西北有色研究院等成为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和4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兰炭等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能,减少或替代燃煤使用。严格关中地区用煤标准,加强对煤炭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有序发展水电,加快风电开发,规模化发展光伏发电,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7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3%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继续推行能效对标工作,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节能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推动大型公建为主体的节能改造。鼓励支持关中地区工业余热、地热能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左右。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等。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生态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发展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和既有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强化公共机构用能在线监测。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用能托管型模式,实现合同能源管理新突破。公共机构率先使用清洁能源,率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建设充电桩等设施。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办公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材产品。充分发挥节能信息对绿色办公的促进作用。2018年底前,关中地区公共机构率先完成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目标任务。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开展用能年度预算管理,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为主的评价考核体系。继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依法组织实施能源审计,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在运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关中等空气污染严重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充分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持续推进关中和陕北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减排,对省内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省内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制定区域差别化的排放标准,控制渭河、延河、无定河和汉江、丹江、嘉陵江“三河三江”等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新上项目建设。加大重点工业行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制订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焦化(含兰炭)、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制革、农药、电镀、石油开采及加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的企业。(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各类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继续推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提升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限值,对新注册车辆全面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机动车管理环保前置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推进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标准的实施,力争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全覆盖。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严格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大部分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落实关中地区散煤减量目标任务。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汉江、丹江流域及全省重点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200个。(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设区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基本实现全覆盖,县城利用率达到30%。(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民政厅等)
 
(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扶持一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鼓励法士特集团、北方动力公司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培育一批大型工业装备等产品再制造企业。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陕南尾矿高质化综合利用。推动陕北粉煤灰、关中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煤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应用、秸秆有机肥和栽培基质加工等)、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火电掺烧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设区市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鼓励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陕西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关中地区30万千瓦以下煤电运行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支持陕北地区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加快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省级重点示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0年35个重点示范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途径,到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应用等专项行动。建设10个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10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1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围绕煤炭高效清洁转化、能源化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余能回收利用、工业流程及装备节能、新能源及节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解析及防治、快速检测技术及产品开发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全面做好中国—丹麦铜川市区域能源及节能改造综合示范项目,引进国际区域能源系统集成应用先进技术,推动全省电力等高耗能企业余热资源在供热供暖领域的积极应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依托陕西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等,建设一批绿色技术服务平台,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依托陕西省节能中心、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建立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交流转化平台,发布陕西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依托陕鼓集团、西安交大、西北大学等,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市区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市区根据政策规定,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以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提出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建议,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建立财政补助、金融机构融资相互协作担保机制。对申请财政资金的节能减排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申请财政补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内国际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加强能效标识监管,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严格绿色产品标准,做好认证和标识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对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认证评价。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强化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试行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各市区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实行减排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市区要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问责,对未完成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市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适时启动修订《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环保地方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油污泥处置标准等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加快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立法工作。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等。鼓励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物管理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象和工作重点。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和责任追究。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加强对市县领导干部和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军区、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外事办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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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风险防控和健康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稳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本规划。

0评论2018-04-126865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0评论2018-04-104781

福建漳州出台“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于日前出台,方案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571万吨标准煤以内。

0评论2018-03-233922

海南省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碳排放约束性指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0评论2018-03-129584

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三五

0评论2017-12-27186

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0评论2017-12-201412

安徽合肥市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

0评论2017-12-15235

关于印发山东省济南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0评论2017-12-13243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优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环保审批、管理与监督的有机衔接,强化风险管控,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湘环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划。

0评论2017-11-29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