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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17-12-15 10:052120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为重点,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打造绿色园区,推进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绿色管理;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力争建成40家智能工厂、400个数字化车间、4000条数字化生产线。

同时,加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特别是煤炭消费总量过快增长。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城市“无煤区”范围,提高电能在居民生活、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流通等领域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元替代散煤利用的格局。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大力增加天然气用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对超出规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年,力争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以上,天然气消费占比达到18%,电气化水平达到24%。

合肥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健全机制、严格标准、加强监管,营造更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全面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争做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累计增量控制在290万吨标准煤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845万吨、0.237万吨、0.46万吨、0.88万吨、2.23万吨。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9.9%、25%、23.1%、24.2%、12.2%。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管理

(三)压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结构、GDP总量及增速、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分档安排,将全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细化落实。在全省率先开展用能预算管理试点,逐步建立市、县两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任务。

(四)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当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五)强化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运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禁批;对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强度、能耗增量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实施区域环评、能评缓批限批,暂停或减少中央、省、市级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支持。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将有限能源消费增量空间、污染物排放空间优先配置到低投入、低消耗、少排放、大产出、大收益、可持续的产业中,确保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支撑更高水平、更长时期的发展。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

三、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六)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实施两化深度融合、企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行动,促进家电、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化工及橡胶轮胎、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为重点,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打造绿色园区,推进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绿色管理;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力争建成40家智能工厂、400个数字化车间、4000条数字化生产线。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新建项目能效水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处置或关停。

(七)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聚焦新型显示、智能语音、智能制造、集成电路、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太阳能光伏等重点领域,主攻产业链薄弱环节,大力实施强链、补链、延链行动,打造电子信息“屏-芯-终端”、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机-电池-电控”等若干全产业链,全力建设“中国IC之都”“中国软件名城”“中国光伏第一城”,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把握能源变革重大趋势和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发展要求,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重点,大幅提升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比例,大力推广能源“梯级”应用格局,鼓励各开发园区建设区域性“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全面推进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引导节能环保制造和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合肥国家级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培育绿色经济增长点。到2020年,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7%以上和46%以上,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

(八)加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特别是煤炭消费总量过快增长。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城市“无煤区”范围,提高电能在居民生活、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流通等领域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元替代散煤利用的格局。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大力增加天然气用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对超出规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年,力争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以上,天然气消费占比达到18%,电气化水平达到24%。

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九)加强工业节能增效。加快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参与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在重点耗能行业中全面推行能效对标,从单位产品能效领先企业中遴选推荐能效领跑者,加快行业整体技术进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突出淘汰落后产能刚性约束。加快企业节能信息化能力建设,推进工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节能信息化改造,进一步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水泥综合能耗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合成氨综合能耗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十)强化新建民用建筑节能。逐步提高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7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2020年起,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开展既有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调查并制定节能与绿色化改造计划。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示范转向区域示范。推广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的适宜技术,提升绿色施工水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十一)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大力发展铁水、公铁、空陆联运和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推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规划发展模式,促进低碳出行。提高铁路电气化水平,全面推进货运车型、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先发展并推广应用环保、高效、低耗的新能源车船,重点提高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节能环保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的比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7%,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2%。扎实开展绿色公路、绿色港口建设,推进生态工程技术在设计、建设、营运和养护等全过程的综合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交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加快推进机场廊桥接电工程,减少飞机等候期间燃油消耗,构建绿色机场。

(十二)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开展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在商贸流通和物流企业推广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标准周转箱循环共用、绿色包装循环利用,鼓励新能源配送车辆应用。贯彻执行绿色商场、绿色饭店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继续开展《节约型餐饮》省级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推动餐饮企业加快转型。加快绿色仓储建设,积极采用各类设备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支持仓储企业利用仓库屋顶进行光伏发电,鼓励开展仓库节能照明系统改造,加快智能设备和节能新技术集成应用,建设绿色物流园区。

(十三)抓好农业农村节能。加快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和渔船更新改造,加强节能农业机械、节能降耗渔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机械。发展农业节能大棚,“十三五”期间,每年新增连栋温控大棚5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连栋温室大棚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解决农村照明、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推动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工程,积极开展秸秆成型燃料生产,示范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大力推进农村光伏电站建设,实施天然气下乡工程,以管道气和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方式,推进农村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散煤使用量,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用电服务,引导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到2020年,农村地区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

(十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在党政机关办公和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新建建筑,率先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浅层地能、空气源、绿色照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产品和技术。推动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应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完成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由市级监管和考核,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监管和考核。将能耗较高的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各级重点监督管理考核范围,突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智能化升级,严格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推广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市级工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城市楼宇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将市县两级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积极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每年开展在用锅炉能效测试20家以上,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全覆盖。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燃煤工业锅炉、电动机系统运行效率达到75%以上。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七)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新增耗煤项目、高耗能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火电和集中供热除外)淘汰工作。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2020年前,全面完成10万千瓦及以上企业自备机组和循环流化床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控制重点流域排放,深入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截流生活污水,治理调蓄初期雨水,多元补充河道生态需水,建设重污染入湖河流河口湿地,保障入湖水质。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应用,实现畜禽养殖业总磷、总氮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与控制。汇入巢湖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南淝河等入湖河流水质明显改善,杭埠河、丰乐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等河流水质保持优良;巢湖东半湖水质达Ⅳ类标准,西半湖水质达Ⅴ类标准,湖体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继续做好巢湖蓝藻应急防控。巢湖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十八)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清洁化生产技术的革新与应用,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提供制度保障。在全面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13个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坚持“多措并举、重点突出,源头和过程控制优先,末端治理应经济可行”的原则,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新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总量指标,实施区域内倍量削减替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第二次工业污染源普查,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全面推进“双随机”执法检查和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鼓励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废水深度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有效降低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

(十九)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自2017年起全面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持续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岸基接收配套设施建设,有效遏制船舶和港口排污现象,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7年底前,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和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新建港口、码头要同步配套建设使用岸电系统,配备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推广应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8年底前实现港口岸电全覆盖,实现港口绿色运营。推进皖江与巢湖水运应用LNG综合示范区建设。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

(二十)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2017年底前,合肥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村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建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20年,建成4座日处理量达1000吨的全密闭环保式大型垃圾中转站。加强垃圾焚烧处理,在肥西、长丰、庐江、巢湖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解决偏远地区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问题。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县城、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中心村达到80%。加快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治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格按照《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

(二十一)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力争2020年化肥与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20%以上。统一规划实施农村和农业污水处理、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垃圾清运等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到2020年,完成新增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力度,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解决规模养殖场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全域全时段禁烧,大力推进秸秆工业原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各种类型开发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废物管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提供“嵌入式”服务。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现有热电厂进行分布式能源升级改造,发展以天然气为主、建筑光伏应用相结合的区域能源中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二十三)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和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制度。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建筑垃圾回收网络,基本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

(二十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积极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规范回收处理和利用。依托国家级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大力推动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

(二十五)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推动冶金渣、化工渣、磷石膏等产业废物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钢渣、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推动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径材和薪材)、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十六)加快推动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

七、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七)重点行业领域节能提效工程。围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热电联产、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等,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谋划和实施一批节能重大项目。重点推进电力、钢铁、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和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和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年耗能20万吨标煤工业企业(电厂除外)基本建成能源管理中心,企业总体能源利用效率提升3%左右。

(二十八)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应用工程。加快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发展,建设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高效节能电机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产业化基地。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稀土永磁电机、节能空调、节能冰箱、节能洗衣机等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扩大绿色生产和消费。到2020年,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达到10%,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器、电冰箱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50%、99%以上。

(二十九)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广重点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抓好电力、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监管。对2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按超低排放标准进行监管,到2018年,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和减排核查评估,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8年,重点管控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市排放总量下降12.2%以上。

(三十)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市区、县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抓好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等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改造力度。加大非重点减排工程涉及的垃圾处理、环保疏浚、网箱养殖拆除、人工湿地、海绵城市建设等能够直接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力度。重点抓好“好水”保护、“差水”治理,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对于水质好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制定生态环保方案,明确年度治理目标,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水质持续稳定;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全面落实水体达标方案,改善水质类别。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制定“一河一策”实施方案,覆盖全市河流湖泊,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

(三十一)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谋划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利用、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循环经济典型经验模式推广等重点工程,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三十二)秸秆利用产业化提升工程。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以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化、产业化为主线,围绕秸秆收割、压缩、烘干、储存、运输以及综合利用、工业产品制造、市场营销等全产业链条,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壮大工程、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引进工程和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培育工程,扶持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到2020年,农作物播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县至少培育1个秸秆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节能减排支持政策引导

(三十三)强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基础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政策性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三十四)落实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双控”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禁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严格落实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加大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

(三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六)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构建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落实国家绿色金融信贷政策,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率先采取“担保+收费权质押”“抵押+信用”模式,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有效缓解节能环保企业融资难题。积极实行差异化、动态化授信审批政策,优化绿色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绿色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绿色信贷利率、期限,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合理设定绿色发展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政府参与方式,构建有效退出机制。鼓励“保险+银行”等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

九、发挥节能减排市场调节作用

(三十七)建立节能环保市场交易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环境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适时启动用能权交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

(三十八)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各地进一步加大合同能源管理力度,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三十九)推行节能环保绿色标识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实现主要终端用能产品全覆盖。完善节能产品推广政策机制,通过强化认证标识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和企业选购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鼓励大型超市、龙头电商开辟节能产品销售专区,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进社区、进农村。引导零售实体企业、餐饮企业对照标准积极参与绿色商场、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能效虚标企业和能效虚标行为。

(四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区域环境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资源环境定价与污染治理收费制度,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PPP模式试点。积极培育能够提供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一条龙服务的环保企业集团,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环保市场,推动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壮大环保市场,为第三方治理奠定基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创新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职业责任保险、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等绿色保险。

(四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需求侧与供给侧并重,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和智能用电水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平台建设,整合系统大数据资源,提高电力需求响应能力。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培育电能服务,推广电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完善峰谷电价激励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减少系统峰谷差。完善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供应平稳有序,提升电力应急响应水平。

十、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和基础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凝练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领域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高效节能锅炉、洁净煤高效转化装备、节能电机、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进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开展废旧汽车、家电、废铅酸电池、废旧塑料、轮胎和生物质废物等回收再利用技术研究及装备开发。开展农林废弃物直燃和气化发电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建筑能效提升技术、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和能耗监管体系研究与示范。实施环境监测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研发和推广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监测装备与治理技术。开展水污染处理、生活垃圾生化处理、污泥高效深度脱水及资源化应用、重金属污染治理与污染土壤修复等成套装备,和烟气高效处理及协同处置装备、有毒有害废气及有机废气高效净化技术装备、“三废”在线监测装备等环保装备、产品的研发推广。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争取列入国家、省节能减排技术推荐目录。

(四十三)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动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区域和园区,统筹整合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鼓励智能电网、智能工厂、智能用电终端以及智能楼宇、智能小区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污染治理装备、材料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研发与应用,加快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转化、产业化发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治污、控污生产力。筛选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技术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列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编制发布合肥市推荐使用的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导向目录,鼓励有条件的技术单位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装备的展览、展示、交易平台,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等模式,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广。

(四十四)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培育和建立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促进形成技术服务政策环境、投资环境和产业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治理、细颗粒物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等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技术研发,加强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五)健全节能环保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标准,健全节能地方标准体系。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鼓励重点行业领域制定行业节能环保标准,认真执行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贸、农业等重点领域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四十六)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加强非化石能源、化石能源消费的分类统计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的分类统计工作,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有效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节能排污单位实现实时监测。完善遥感观测与地面核查、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物理监测与生态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加强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进度监测评估,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进展情况和主要污染物完成情况。制定市级节能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全省节能减排晴雨表预警情况适时启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市级方案制定本地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并适时启动。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加快重要水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域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水质监测预报预警。

(四十七)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加强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及高耗能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监督检查。开展工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专项检查。加大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强化执法问责。

(四十八)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市县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增强节能环保执法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环境税)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定节能减排培训计划,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节能环保监察机构、用能单位、减排企业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九)推行绿色消费。深入推进节俭养德行动,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倡导绿色消费,引导群众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优先选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节能环保产品。推行“光盘行动”,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水、节电、节能改造。倡导绿色出行,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在市区普及公共自行车出行。

(五十)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突出主题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活动。充分发挥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动节能减排进车站、进物流、进商超、进宾馆、进医院、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全社会倡议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播放节能减排公益广告,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

(五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违法排放和各种浪费行为。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公开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环保执法监管等重要信息,主动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管理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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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治、风险防控和健康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稳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本规划。

0评论2018-04-126839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0评论2018-04-104757

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0评论2018-04-099282

福建漳州出台“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于日前出台,方案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571万吨标准煤以内。

0评论2018-03-233890

海南省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碳排放约束性指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0评论2018-03-129567

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三五

0评论2017-12-27159

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0评论2017-12-201388

关于印发山东省济南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0评论2017-12-13213

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优化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环保审批、管理与监督的有机衔接,强化风险管控,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湘环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划。

0评论2017-11-29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