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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6-03-09 14:031100


沈政办发〔201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精神,为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新建的秸秆收集加工站点(具备场地、电力、设备、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且年收集利用秸秆达15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5万元。(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对三环外无法并入热网的单位改造利用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按照改造费用的30%给予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三、对全年消耗秸秆超过2万吨的能源化利用企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秸秆能源化利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四、对已建成的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乙醇和纤维加工企业,当年产品产量达2000吨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产量每增加1000吨,给予5万元补助。(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鼓励农村集体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对所在村农户安装节能炉供暖系统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设置节能炕灶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贴。对整村推进且项目达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用于项目推广工作。(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对当年新建500立方米以上秸秆青黄贮窖池的,给予每立方米50元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对当年新建并投产的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连片设施小区,规模在1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对开展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作业的农户和农村合作社,按照省级统一标准给予农机作业费用(油料、人工、折旧)补贴。对列入市级项目区内秸秆深翻腐熟还田、堆腐还田的农户所需秸秆腐熟剂、氮肥,按照每亩25元给予补贴。(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新建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乙醇和纤维加工企业,年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1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亿元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支持。(由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十、对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农机具,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40%给予市级累加补贴。(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对各类综合利用秸秆企业及加工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策扶持;项目建设用地可优先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分别牵头)

十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对领取“绿色通行证”的秸秆运输车辆,各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提供便利,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卸载、不罚款,并予以放行。(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十三、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各地区当年玉米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基数,按照每亩5元标准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各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专项奖励。(由市农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对同一个项目,给予国家、省、市各口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原则上从高不兼得。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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