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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2017-08-17 06:50900

近日,青海西宁市关于印发《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全文如下:

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对青海发展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重大要求,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紧抓“生态优先”与“发展率先”两个关键,进一步确立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为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是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下简称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在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西宁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和本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理念及设计要求。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发改、国土、环保、行政审批、林业、水务、住房保障、城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区、三县及各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海绵专项规划内容应纳入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等规划中。

城市(镇)控制性详规编制应明确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结合开发建设地块现状高程分析、雨水径流分析,单独编制用地海绵设施布局图、汇水分区布置图、海绵设施流程图,明确雨水收集及利用工程措施。

第五条 城市(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

第六条 城市(镇)老城区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应采取下凹式绿地、屋面截水及透水性地面铺装等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七条 城市(乡、镇)道路建设或改造,应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均要落实海绵建设理念及控制目标,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优化路面与道路绿化带的竖向关系,采取降低绿化土层标高、增加绿化带侧路缘石开口等措施,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可采用透水铺装、生态树穴及建设下凹绿地等,增大地表水渗入量,最大限度发挥道路、广场、停车场集水功能,蓄积雨水用于道路绿化及周边绿地。

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及景区改造提升工程,应科学布局园林绿地竖向关系和雨水地表径流通道,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实施透水生态铺装,在充分利用原有景观水面汇水调蓄功能的基础上,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

实施山体公园建设,应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功能。

街头绿地、游园和道路绿地改造提升工程,应适当建设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合理设置雨水蓄水池等设施,提升绿地渗、蓄水功能。

第九条 城市水系、河道整治治理工程,应采取建设生态护岸、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措施,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可研编制、初步设计及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必须将海绵化建设措施、技术要求、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整体,予以规划、设计和建设。遵循海绵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海绵专项设计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环节,应将海绵化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设施相关工程措施的验收情况,提交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海绵专项设计内容纳入规划设计审查;在建项目未落实海绵专项设计的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改造项目的海绵专项方案由设计单位结合现状、上位规划及海绵设施建设指标等内容进行设计,并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实施土地出让、用地划拨中,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和刚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及划拨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化建设的目标及措施。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中,应单独编制海绵化建设专篇,明确海绵化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内容,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规划方案审批文件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包括海绵设施设计、技术选择、计算说明书等)。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应编制海绵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专项登记。项目建设中海绵设施建设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监督。海绵设施建设各项隐蔽工程施工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验收检查,并针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对评价合格的予以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海绵设施的后期管护依照《海绵设施运营维护手册》,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类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4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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