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7〕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总体思路,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规划、统筹实施,试点先行、整体提升,综合运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等多种手段,科学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海绵型道路和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水系保护和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落实低影响城市开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2.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海绵城市等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相关控制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海绵城市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总体目标。
年降雨量大于400毫米的市、县建成海绵城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水资源有效节约,城市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保护和改善。降雨量较小的市、县,灵活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和技术,对城市实施海绵化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加快固原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2018年年底前通过国家验收,并总结形成工程技术、投融资管理、日常维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向全区推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其他地级市(含宁东基地)在市区(核心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各县、市(含红寺堡区)在城区范围内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引导其他区域开展海绵化建设和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8年所有市、县(含宁东基地)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备案。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因素,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其中。强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贯穿其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施工项目中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刚性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对城市水系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地貌的保护。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排放总量排放雨水,不得违规超排。
(二)严格规划设计管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从工程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审查制度,确保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审批,应当把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作为前置条件,确保在规划许可和工程审批前的规划方案等阶段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等阶段和综合验收阶段,应当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等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定额,分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地级市要结合实际,突出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其中,固原市应于2018年编制完成相关技术规定。其他县、市(区)按照自治区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参照相关技术规定,有序推进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
(四)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实施计划,谋划一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库。综合评估项目实施的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问题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和资金,与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居住区等项目建设和改造同步推进。鼓励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PPP项目库。实行项目备案制,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于每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五)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老城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道路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并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自治区小城镇规划,探索海绵型小城镇建设经验,提高其雨水蓄纳和排放能力,促进特色小城镇品质提升。
(六)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形式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小区室外慢行步道、停车场、活动广场等应选用透水材料铺装。城市既有建筑、老旧小区、低洼易涝区改造,要同步推进海绵城市技术应用和相应设施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建筑建设要求。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推进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
(七)推进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降低路侧缘石高度或在路侧缘石预留雨水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对雨水的吸纳能力。树池土壤表层应尽量减少混凝土材料覆盖。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停车场、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混凝土路面。新建城市广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绿地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城市老旧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雨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改造。
(八)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纳入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结合公园绿地总体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求,重点做好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建造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多功能调蓄水体等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的功能。对城市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土地,坚持“见缝插绿”,提高绿化覆盖率,提升绿地蓄水能力。结合水系、市政道路设施建设等,统筹开展公园绿地竖向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公园绿地内慢行系统、广场等地面尽量减少硬质铺装,选用透水性材料铺装。充分利用植物园、苗圃基地等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或耐盐、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植物。
(九)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新区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完善排水管网、排涝泵站、行泄通道等设施。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逐步开展病害管道的更换和修复,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承担城市排水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景观水体等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系统相衔接,作为超标径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应与区域整体内涝防治系统相衔接。完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构建城市内涝预报预警模型,建立海绵城市气象保障服务平台。编制或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运用模型等先进方法开展城市排水规划设计,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十)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滨水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侵占河湖等水域岸线,维持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和修复,禁止填埋水体、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和恢复城市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的自然形态和连通体系。建设生态堤岸,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加快清除河滩内非法建(构)筑物。实施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确保雨水经过岸线净化排入自然水体,含融雪剂雪水排入污水管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当地生态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典型示范,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指导市县申请国家、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PPP前期工作经费和专项基金等资金支持;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要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宁夏气象局要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市、县和示范区、示范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确定,并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和考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给予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整合专项建设基金和林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支出。修订完善自治区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要求。完善自治区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三)创新融资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加大宣传和技术支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自治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为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服务。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推进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和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结合工程实践,加强海绵城市技术和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规划、施工、设计等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