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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开发区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1-24 09:46226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7〕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开发区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中的倒逼推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将环境保护作为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开发区建设的重要目标,将优质管理服务作为助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自觉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思维、红线手段和准入门槛,倒逼开发区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不断提升开发区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全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布局。

1.优化开发区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严禁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充分分析区域环境容量和承载力的基上,统筹开发区产业发展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禁止在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项目。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现有(新建、扩建)开发区范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支持传统制造业通过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严格限制“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盲目扩张。

3.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推动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优先布局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通过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耦合,构建循环性工业体系,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二)发挥规划环评管控作用。

4.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区的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或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强化“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明确开发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强化“三线一单”在开发区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

6.加强规划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省级层面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市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市县级层面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凡未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入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7.建立负面清单式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开发区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在规划实施中将清单要求融入开发区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区边界,科学调控产业开发强度,强化行业和环境准入,推进环境目标与发展目标同步实现。

(三)加大开发区简政放权力度。

8.下放审批权限。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管理权限外,其他环评审批和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开发区。

9.实行环评豁免。凡列入《山西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目录》(晋环环评〔2016〕1号),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律豁免。

10.网上备案登记。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环评审批,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1.降低环评级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有关经济林基地、城市道路、污染场地修复、仓储、餐饮场所等15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级别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

12.取消审批前置。取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行业部门预审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试点开发区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2017〕25号)及配套政策的规定,取消相关前置审批要求,实行并联审批。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开发区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基础上,试行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

13.精简环评内容。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开发区,其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简化相应的评审内容。14.取消验收审批。取消新建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在投产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自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开发区污染防治。

15.依法实施排污许可。严格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开发区内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建成投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16.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污染防治、“煤改气”“煤改电”、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任务;建立健全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体系,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

17.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分区域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规范,对开发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18.项目环评与环境质量挂钩。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开发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对其环评文件不予审批。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项目的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19.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的执法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责令限产停产或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依法推进开发区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开发区环境质量改善。

(二)强化指导服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开发区建设的统筹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发展、改革创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环境信用体系完善、环境信用记录好、评级高的企业,从环境保护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开发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的指导培训,探索建立园区“环境保护管家”服务,实施监测、监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境保护服务,为园区的绿色发展提供完善、科学的环境保护政策保障。

(三)注重工作考核。

各市政府要将开发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各项指标作为开发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开发区评优评先、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对于违反规定在开发区设立或扩区调整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不能如期完成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治理改善各项任务,导致开发区环境质量恶化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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