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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个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使用管理。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指导正确选购。
设区市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公布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自保温材料、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
(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三)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四)建筑空调、照明设备及其系统节能、节电产品;
(五)建筑遮阳产品;
(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