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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三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

2016-04-19 09:363030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九期节能清单和第十七期环保清单已于今年年初正式发布,有关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话题也再次引发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过程: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2006年,财政部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200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进一步修订、公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3年财政部和环保部又调整公布了第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和第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功能主要是通过节能环保清单制度来发挥和实现的。

实践中,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推广节能环保产品使用、促进新技术研发、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该项制度实施的同时,也一直伴随着业内一些不同声音,如:从杜绝“政府专供”角度来说,因为节能环保产品的指标参数几乎是为政府专门定制和打造的,难免造成市场不可比、价格不可控;从政府采购竞争性角度来说,抛开市场单搞一套指标的节能环保清单,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很多同类企业的参与,降低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程度;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角度看,因为纳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只是市场上的极小部分,而且是“专供政府”,因此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拉动、引导社会消费节能环保产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政策功能会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的实施成效究竟如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所承载的这项政策的政策功能?对于这些问题,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邀请了业内三位人士共同探讨。

第一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的实施和成效如何?

政策功能有成效但未充分发挥

宋卿:我国政府采购自2004年开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2006年开始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到2007年部分节能产品实施强制性采购--整体来看,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环保采购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基本上都将节能环保政策落实到了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中。

但在广大公共机构层面,对于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无论是在思想认识还是实际执行上,均与制度设计的初衷和预期存在偏差。

具体表现是,公共机构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基本不会主动考虑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政策,往往在集中采购机构提醒后才会考虑节能环保采购的问题;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于量多面广,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执业素养也参差不齐,且受制于委托关系和代理市场的竞争压力,在节能环保政策的落实方面也不尽如人意。

李喜洲: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了一些偏差。以计算机产品为例,列入节能环保清单的产品,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价格不透明。

在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某型号计算机产品时,该产品在供应商的官网上是查不到价格的,在实体店也没有相应产品的样机可供参考。而价格不透明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的价格普遍要高于普通消费市场同类产品一个档次。至于各类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具体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多少,据个人了解,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可供参考。

本人曾与某几个知名计算机品牌的供应商交流,询问为什么不能在其官网和实体店都公开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的价格。对方称这类产品比较小众化,专门面向政府部门提供,在普通消费市场上几乎不投放,所以官网和实体店也都是不上架的。可见,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依然未逃出“政府定制”的尴尬境地。

另一个问题,就是业内一直比较关注的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的节能环保效应究竟如何。对于这个问题,因为目前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也没有第三方的相关资料可供参考。就个人了解,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与普通消费市场上的产品,在配置、型号等方面有区别,但不能算是质的差别,其使用中的节能环保成效有待进一步考量。

此外,个人认为节能环保清单设定的品目过于笼统和宽泛,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归类,而这也是造成价格不可比的一个原因。还是以计算机产品为例,同样是计算机,使用的机关、部门不同,所要求的产品配置、功能侧重也就不一样。如测绘部门,其对计算机产品的要求就与普通办公有所区别,如要求内存容量足够大,否则专业软件无法安装与运行。再如投影仪,不能在清单中简单地写“投影仪”,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明确是LCD还是DLP,便于建立清晰的价格参照机制,也便于采购人更好地进行选择。

姜爱华: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该项制度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据财政部有关数据显示,2011-2014年,节能环保产品采购额占当年全部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14.6%、15.9%、20.2%和22.3%。可见,这一比例是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的。

比例的上升,既表明政府采购本身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直接拉动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作为一项示范效应很强的政府行为,其对带动社会市场的节能环保消费趋向也必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哪些问题?

产品价格不透明 普通市场不可买 认证机制不健全

李喜洲: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无法形成价格对比机制。由于供应商不公开产品价格,无法在市场上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造成供应商和政府间的价格信息不对称。而价格不透明、不对称,必然无法很好地形成一种竞争采购机制,更无法最大限度压低采购价格。这也成为供应商获取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其次,产品“专供”政府,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功能大打折扣。因为产品只走政府采购渠道,不投放普通消费市场,即便产品的确具有很好的节能环保能效,也因为只限于政府使用、市场没有同类产品可卖,而使该项政策难以真正起到对社会节能环保消费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再此,影响到财政资金的有效投放和政府采购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没有了价格对比机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低效支出,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没有了价格参照系,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因为节能环保清单制度的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即财政资金在这一块的投入没有达到预期效应,使得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也大打折扣。

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不单单是政府的购买行为,它还是一种导向性的行为,是要通过政府的消费行为来引导和带动社会消费和私人消费,以对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一种正向引导和示范效应。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在引导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姜爱华:对于业内一些针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的质疑声,个人认为这并不表明这项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需要我们在实际执行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将节能环保标志产品与政府的绿色采购紧密挂钩,通过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这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同时也是实现“物有所值”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的路径之一。

2014年欧盟通过的新公共采购指令,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授标时更加重视采购标的所能带来的环保、社会及创新效益,以实现“最佳物有所值”。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个大市场,为了获得政府采购订单,供应商会想方设法提升自身实力,从技术和产品质量上迎合政府的需求,从而形成所谓的“政府专供市场”,这无可厚非,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也会形成商家之间的竞争,市场可比、价格可控是可以实现的。

从当前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产生与公布来看,其本身就蕴含着“竞争机制”。例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是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来择优确定的。

也就是说,清单的“入口”是开放的,如果企业想进入清单,可以通过认证方式进入,进而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同时,采购清单正式公布前,要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通过建立举报、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的方式来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不正当竞争。

如果纳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只是市场上的极小部分,所起的政策效果确实不会特别明显。但如果清单准入要求科学、政府采购的吸引力足够大,清单恰恰能够对供应商、对产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

宋卿:对于业内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政府专供”、“降低竞争”等方面的质疑,个人认为,这反映了当前这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应当通过推进发展来解决问题。

节能环保政策由政府引导推动是全球性的普遍做法,如美国的“能源之星”、欧盟的绿色认证等政策。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理应在涉及全球贸易标准的认证行业有一席之地。

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我国现行节能环保认证机制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认证机构存在事实上的一家垄断现象,而这也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美国的“能源之星”认证程序,是企业自愿选择经认可的实验室出具产品测试结果和评估报告,再经美国环保署批准,关键在于美国环保署与认可的多家实验室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而我国的节能环保认证机构则不然,这也制约了节能环保政策的推进。

第三问: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如何更好地承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功能需求?

接轨市场标准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检测

姜爱华:个人认为,提高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的实施效应,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丰富节能环保清单的产品品目,提高与社会市场产品的契合度和对接度。

二是能够直接依托环保产品认证系统,而不是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再行发布清单,这样不但能够提高效率,也避免了目前清单每半年一调整一公布可能造成的与常态化的政府采购行为相脱节的现象。比如,某企业的产品在本期清单刚刚公布后就获得节能环保认证,这就意味着该企业产品无缘本期节能环保采购活动,只能半年后再申请产品加入清单并参与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会失去很多机会,另一方面对于采购人而言,也可能失去更好的选择对象。

三是建立更加动态的清单调整机制,最好能与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实现联动。

四是采购过程中,要在采购文件中清楚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技术要求、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做到规则公开、公平;最后,加大对违规采购主体、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的惩罚力度,确保制度落地。

宋卿:为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作为国家部委层面,应当与认证机构脱离隶属关系,并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认证,以使认证结果更具广泛性和可信度。

二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强化事后监督,特别是结合采购文件公告和合同公告机制,全面监督检查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是否执行了节能环保政策,并对公共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监督处理。

三是最终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要从专门的清单制度转向普遍的产品认证,成为全球贸易标准之一,以使该项政策最大程度地带动社会绿色环保的消费趋向,真正发挥政府采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李喜洲:个人认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制度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采购制度设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拓宽节能环保采购制度设计范畴。个人认为,目前的节能环保清单制度过于强调政府使用,无法与私人市场建立联动机制,要打通与市场链接的产品通道;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使用特点和需求,并在清单中一一细化区别;要完善节能环保标准,对节能环保、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产品服务,要事前做好相关绿色采购制度制定工作,以为将来的绿色采购提供参考。

二是,要建立经市场检验的价格智库。可将前几年一些经过市场检验的节能环保通用类产品统一纳入一个库,包括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以供价格比对、数据分析、决策参考。而且,政府自己建立的价格智库,其可信度也将比市场上的各类价格指数要更高一些。

三是,建立绿色采购激励机制。要建立双方面的鼓励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多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政府可在政策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以弥补其在生产、研发、设备投入方面的不足,进一步激励企业在提供绿色产品服务方面加快自主创新,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优化推动作用,这实际上也是政府采购在推动供给侧改革方面的作为。

四是,建立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考评机制。即在履约验收和产品使用阶段,由第三方检测部门对产品的节能环保效能进行评定,进而评定财政资金的投放效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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