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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一览

2015-02-05 09:373020中国环境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北京市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

天津市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6.30元,氮氧化物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7.50元,氨氮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9.50元。

河北省

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

上海市

自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4元、4元、3元、3元;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7元、8元、5元、6元;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公斤8元、9元。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福建省

2015年1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

(《企业周刊》不完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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