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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热条例:供热拟取消新建住宅“60%门槛”

2015-06-25 14:183140 青岛晚报

昨天,《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之前《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修改稿中。另外,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停业歇业。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一次性预计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对于清洁能源的应用,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的内容为:“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第十一条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或者未办理用热开户的新建住宅,按照基本热价核算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而之前施行的条例中关于新建住宅入住率需要达到60%才能供热的规定,在修改稿中也取消了。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条例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将被禁止: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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