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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如何落实?

2015-07-21 11:072800|

据湖南省环保厅网站报道,省环保厅约谈31家大气污染治理滞后企业。《湖南日报》也有相应报道。报道称,环保部就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区域的珠三角地区专门印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并提出,今年7月1日前,湖南省要完成53条水泥生产线粉尘综合治理(点名的还有火电、钢铁、玻璃企业),截至6月30日,53条水泥生产线粉尘综合治理,有12条生产线在建,2条生产线未动工。完成情况远远落后于国家统一要求。

53条需治理的水泥生产线,有14条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占比达1/4还多。更何况今年7月1日起,现有水泥企业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没有完成治理,超标排放的话,完全可以按新修订《环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前些日,上海政府网站发布消息“新环保法发威 宝山一水泥厂扬尘污染拒不整改被罚逾百万”。宝山区环保局将一张117.6万元的罚单,送到宝山这家水泥厂负责人面前,企业也被迫提前关停调整。这次湖南省环保厅对省内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进度滞后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对约谈企业未能按国家大气污染治理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加快项目建成和设施运行,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加大项目跟踪和督查力度。仅约谈、严肃批评、责令加快显然对这些企业有些软了,既没经济制裁,也没限产或停产,无“割肉”之疼。再则对按时完成综合治理水泥企业明显不公。

2013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十项重点任务中考核权重占15%,仅次于大气环境管理16%。可见,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中的份量之重。

《考核办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考核办法》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此次湖南省环保厅约谈未完成综合治理水泥企业很有必要,但似更重要的应是约谈未完成综合治理水泥企业所在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责成地方政府对未完成综合治理水泥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真正把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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