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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14-10-30 07:56840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两年分别下降3.4%、2.32%,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下降3.5%以上。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70.1万吨、20.39万吨、71.5万吨、109.9万吨以内。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力度,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炼钢250万吨、铜冶炼1.5万吨、水泥353万吨、造纸21万吨、制革60万标张、印染17504万米、铅蓄电池59万千伏安时,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产业升级腾出空间。

(二)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41号),积极推广工业节能技术装备、高效节能电器和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产品,推动LED绿色照明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技术模块化、产品化建设,促进环境监测技术与环保材料研发应用,推动节能环保产学研结合;加快培育节能环保市场,培育一批节能技术服务龙头单位,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进污染集中治理领域第三方专业化运营。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元。加强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传统产业节能绿色化改造,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8%和10%左右。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理,制订全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实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新建耗煤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确保实现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目标。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深入推进燃煤电厂污染减排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工程,有序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近零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并加强推广应用。大力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珠三角地区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他地区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市,暂停该地市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推行能评对标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和万台注塑机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推动全省电机产品升级换代,到2015年,累计推广高效电机、淘汰在用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改1000万千瓦,形成节能能力157万吨标准煤,佛山、东莞市完成万台注塑机节能改造试点任务。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到2015年,推动20个国家级或省级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实施循环化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十百千万工程”,到2015年,创建1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培育100个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中心、认定1000家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开展10000人清洁生产培训。加快实施《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到2015年,完成26台合计629.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3台合计689.5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6255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新建日处理能力308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六)加快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4年淘汰1283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3172台(具体任务附后)。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改造升级,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改燃清洁能源;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油,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到2014年底,全省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56.1万辆(具体任务附后)。到2015年底,全省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各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城市不低于30%。大力推进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电子执法,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江河湖库,重点治理劣V类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严格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50%以上。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重点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加快推动省市企业三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逐步推进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力争到2015年全省高耗能行业全部开展能效对标。抓好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动传统产业节能低碳改造。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纳入国家万企名单的807家工业企业实现1454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余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2014年全省力争新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150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研究制订城市热岛效应技术指引,编制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热岛改造计划,大力推动城市降温行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完善我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继续推进国家、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工作。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水、路、铁、空等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组合效率和综合优势。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逐步建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大力推行公交优先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以创建“公交都市”为契机,推进深圳、广州市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加大对甩挂运输研究推广的扶持力度,积极做好甩挂运输的试点、示范站场建设工作,加快制定公路甩挂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绿色货运项目为抓手推进货运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争取到2015年底,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超4.5万辆,其中珠三角地区纯电动公交车保有量达4000辆。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推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智能交通工程,2014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一张网”收费,积极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收费系统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交通需求管理,有效减少空驶率,降低单位运输产出的能耗与排放水平。实施绿色港口行动计划、绿色水运建设工程、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力争到2015年,英德水泥等大宗货物水路运输量占比提升到40%。实施绿色低碳公路建设工程,推行隧道“绿色照明工程”,推动高速公路生态景观林带示范工程建设。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节水降碳。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扩大能源审计试点范围,到2015年完成80家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逐步建立起全覆盖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到2015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200个。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建设。到2015年,建成节约型高校40家、节约型示范医疗单位40个、节约型文化场馆示范单位8至10个、节约型体育场馆示范单位50个;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12%,省级公共机构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50%以上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支持建筑节能材料等关键技术攻关与新产品开发。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省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产品)推广目录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每年发布一批推广目录,向社会推广20-30项重点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产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350万吨标准煤。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S)试验示范工程,推动部分电力、水泥新建项目开展预留碳捕集、封存装置示范。

五、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全面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落实电解铝企业阶梯电价政策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督促各地将实际发生的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改进污水处理收费计价方式,探索居民生活污水阶梯式计价制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排污费征收力度。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七)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推动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引导金融机构把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完善服务,从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类项目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低碳金融债券”筹措资金,加强低碳信托基金的开发。建立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后备上市企业档案制度,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的发放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指标进行挂钩。作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承诺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发展资金。搭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项目—资金对接平台,引导、撬动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加大对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要求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投入。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继续推进水泥、玻璃、造纸等重点行业能效对标工作,适时扩大对标活动范围,评选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单位,公布全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单位名单,确定行业能效对标先进值、制定能效领跑者标准,编写行业能效现状及节能潜力分析报告。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排污权和水权交易制度。加快推进碳排放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法规制度,逐步扩大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建立推广碳排放交易普惠制度,推进建立林业碳汇抵减碳排放交易配额机制,推动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研究,加强与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流对接,探索研究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机制调研,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适时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二级市场交易。探索建立符合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机制,形成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运行良好的水权交易市场;重点在东江流域开展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国家试点,组建省级水权交易平台,合理制定水权交易规则与流程,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逐步探索开展掉期、远期等环境权益的金融衍生品创新。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根据国家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推动开展相关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认证产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根据国家水效标识管理的有关办法,推进我省水效标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广使用获得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实施国家首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争取更多地市纳入国家扩大试点范围,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并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算报送制度,按要求报送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省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推动我省国家万家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争2015年前建成省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我省国家万家企业基本接入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出台我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监察范围覆盖工业、商贸、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加强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制订高耗能领域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出台5项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相关地方标准。提高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珠三角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粤东、粤西地区的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的火电行业新建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建设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珠三角地区电镀、纺织染整、制浆造纸、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业分别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严厉打击伪造或冒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开通报,依法处理企业相关负责人,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碳排放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污水行为。推进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打击环保违法行为。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各地政府责任。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和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地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对考核不过关的地级以上市,省政府将约谈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节能减排降碳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能参加相关评奖、不得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有力措施推动超额完成节能任务。珠三角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多做贡献。深圳、东莞、韶关三个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按国家要求于2014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到2015年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20%以上。低碳试点市(县、区)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和相关企业的指导,督促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配合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省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低碳行为,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降碳活动。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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